WTO贸易谈判中的诸边协定思考
本文是一篇商务谈判论文,本文归纳总结多边协定谈判模式和诸边协定谈判模式的现有特征,基于对诸边协定适用的四个潜在问题的分析,即诸边协定的合法性问题,诸边协定谈判模式和多边协定谈判模式选择适用的主次关系和先后顺序,诸边协定议题的选择权归属及可选议题的范围以及诸边协定的多边化问题,说明了诸边协定在多哈回合谈判失败的背景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一章WTO诸边协定谈判模式的再度兴起及核心问题
第一节WTO现有贸易谈判模式
目前,WTO仍然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创设国际贸易规则、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谈判中心,并且经过多年发展,WTO内部同时包含着多边协定谈判模式和诸边协定谈判模式。本节将就两种谈判模式具体的谈判或者运行的特征展开分析,为后文分析诸边协定谈判再度受到关注的原因进行铺垫。
一、多边协定谈判模式
在维基百科中,可以找到“多边主义”的概念。“多边主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追求共同目标的多个国家的联盟。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孤立主义相对。而典型的国际机构,如联合国、欧盟、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WTO都是奉行多边主义的机构。
而“多边贸易协定”,同“多边协定”,是“旨在通过规定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在非歧视、可预见和透明的条件下,扩大国际贸易和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间协定。承担这些义务是为了使所有成员在处理贸易关系时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并因此提高其福利。”
并且,《WTO协定》第2条明确说明,其附件1、2、3中有关协定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但是,《WTO协定》中的界定是在1994年由123个成员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确定下来的,所以《WTO协定》第2条对“多边贸易协定”的列举并不是穷尽的,对于多边协定的特征的归纳也只是就WTO及其成员当前实践的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多边协定及其谈判模式的具体特征将发生变化。当前,在WTO谈判过程中,多边协定谈判模式体现为在WTO体制内由全体WTO成员就“一揽子承诺”协商一致确定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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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多哈回合背景下贸易谈判模式新动向
自2001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届WTO部长级会议启动以来,多哈回合谈判已经持续二十多年,然而其多次错过预定的谈判结束期限,时至今日被迫搁置。本节将对多哈回合谈判困境进行梳理,探索多哈回合失败的原因,阐明多边协定谈判模式和诸边协定谈判模式对于谈判难度的不同影响,以此说明诸边协定谈判重新受到关注的必然性。
一、多边协定谈判模式功能弱化
(一)多边协定谈判模式功能弱化的表现
1994年4月15日,125名谈判参加方在马拉喀什签署了“一揽子协议”。至此,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S和TRIPS以及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作为多边协定,构成了GATT迈向WTO时代的标志。随后,受到极大鼓舞的WTO成员在2001年11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同意启动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
但是,基于规则、成员推动的多边协定谈判模式正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缓慢的多哈回合谈判与最初设定的完成本回合的截止时间已相去甚远。另一方面,WTO的多边协定谈判模式没有满足世界经济发展变化引发的成员的新关切。即WTO多边协定的修订和WTO新多边协定的达成,都缓慢趋停,多边协定的演变发展远远落后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无法及时有效地向WTO成员就国际贸易的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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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诸边协定在WTO中的合法性
第一节封闭式诸边协定的合法性分析
本节将就封闭式诸边协定的发展进程进行梳理,说明其诞生和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明确封闭式诸边协定的合法性来源为何。
一、封闭式诸边协定的历史演变
封闭式诸边协定其实早在GATT时代就已出现,只不过彼时使用了其他词汇来描述此类具有相同功能和性质的协定。在1964年至1967年的第六轮肯尼迪回合、1973年至1979年的第七轮东京回合的贸易谈判中,缔约方前后达成了多个关于非关税措施的协议,这些协议被称为“行为准则”(codes of conduct),简称为“准则”或者“守则”(codes)。具体来说,肯尼迪回合期间,WTO的谈判第一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就GATT第6条的反倾销问题,21个缔约方签署了相关守则。而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内容包括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协定、国际乳制品协定和民用航空器贸易。以上守则只吸引了有限的参加方,参加方除了承担GATT的正常义务外,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各类守则,这些守则仅对其参加方生效。47在1986年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期间,许多GATT的守则都被转化为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多边协定,被“一揽子承诺”纳入。至此,多数守则完成了多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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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开放式诸边协定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事前的立法允许封闭式诸边协定的存在,意味着在事实上肯定其合法性。然而,因为WTO法律文本并未涉及开放式诸边协定,所以开放式诸边协定无法实现这一合法性的证明过程。即失去了WTO法律文本带来的合法性的确认,开放式诸边协定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从一般国际法角度看开放式诸边协定的合法性
2021年2月,印度和南非向WTO提交了《“联合声明倡议”及其谈判成果的法律地位》的文件。该文件中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联合声明倡议启动的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不符合《WTO协定》的相关决策规则和修改规则。(2)列举这一谈判模式的开展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例如,联合声明倡议及其谈判成果绕过全体WTO成员协商一致,直接引入新的协定和规则,破坏了WTO多边协定体系。(3)对联合声明倡议及其启动的开放式诸边协定的发展方向提出修正建议。其中,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反映了南非和印度认为支持开放式诸边协定的WTO成员计划创建一套既不是多边协定,也不是《WTO协定》第2条第3款中的封闭式诸边协定的新协定。并且,此类协定谈判的启动并不满足《WTO协定》第9条决策程序和第10条修改条款的要求,因而认为联合声明倡议启动的谈判及其谈判成果不具备合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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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诸边协定谈判模式在WTO中的选择适用 ............................. 30
第一节 两种诸边协定的优劣 ...................... 30
一、开放式诸边协定相较于封闭式诸边协定的优势 .................... 30
二、开放式诸边协定相较于封闭式诸边协定的劣势 .................... 31
第四章 诸边协定的谈判议题及其选择 ..................... 36
第一节 诸边协定谈判议题选择权利的归属 ..................... 36
一、诸边协定谈判议题选择权归属的争议........................ 36
二、诸边协定谈判议题选择权的合理归属........................... 37
第五章 诸边协定的多边化问题 .............................. 47
第一节 诸边协定多边化的价值和路径 ........................... 47
一、诸边协定多边化的价值 .................................... 47
二、诸边协定实现多边化的具体途径 ..................... 49
第五章诸边协定的多边化问题
第一节诸边协定多边化的价值和路径
诸边协定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常常并不是协定参加方期待的最终形态,而是寻求更大范围共识的“孵化器”。本节将就推动诸边协定多边化的收益以及促进诸边协定多边化的具体途径进行分析。
一、诸边协定多边化的价值
“多边化”的具体含义在不同情境下有所区别。广义的“诸边协定多边化”可能包含着诸边协定的参加方数量增多或者参加方贸易量占比增大的情形。而狭义的“诸边协定多边化”主要是指诸边协定的参加方数量不断增加,实现了向多边协定的转化。本文遵循其他学者的表达意指,对诸边协定的多边化的讨论取狭义的理解,未来的诸边协定谈判实践也有可能突破本文对于其多边化含义的总结。
如果将某一特定的诸边协定的发展历程比喻成一条河流,河流流经地区会有不同的支流汇入其间,河流的流量逐渐增加,最终汇入大海,而大海就是河流的终点。即在诸边协定启动之前和启动之后,不同的WTO成员可能会在不同阶段成为诸边协定的参加方,随着参加方数量增多,该诸边协定最终可能囊括了全体WTO成员,即转化为多边协定。部分守则就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被全体成员接受,被“一揽子协议”吸纳,直接转化为多边协定,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海关估价协定》以及《反倾销措施协定》。此类协定的多边化在一定程度上为现有的诸边协定的发展提供了参考方向。而启动和参加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的WTO成员也通过其正式产场合的表述表现出其对诸边协定多边化的承诺及愿景。例如,在ITA和EGA的谈判过程中,参加方就对如何吸纳新成员参与的问题充分讨论。《关于为中小微企业设立非正式工作计划宣言的联合部长声明》97和《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联合部长声明》98直接说明了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的参加方的立场,即参与谈判的部分WTO成员将以实现多边化成果、搭建多边框架作为谈判目标(aim)。而《化石燃料补贴改革联合声明倡议》99则较为间接地说明该诸边协定的参加方鼓励剩余WTO成员参与讨论和谈判,以便逐渐取消低效率的化石燃料补贴。

商务谈判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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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于当前出现的多哈回合多边协定谈判模式的困境,本文分析主要原因有三点:参与决策的成员数量过多,待作出决策的协定数量巨大以及谈判内容的深度较深。此时,与之相对应的的诸边协定谈判模式可以针对性地解决前两个要素——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可以就某个特定议题进行讨论和谈判,形成合意。
但是,诸边协定的适用伴随着部分争议问题。本文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围绕着诸边协定在WTO体制内中的合法性问题,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封闭式诸边协定可以从《WTO协定》的文本规定中获得合法性;而开放式诸边协定虽然缺乏WTO法律文本规定,但是开放式诸边协定根据其适用时的特征满足WTO法的上位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设置的条件从而获得合法性。并且,通过联合声明倡议的“事前认可”以及部长宣言的“事后认可”等形式认可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的合法性。
其次,明确多边协定谈判模式、开放式诸边协定和封闭式诸边协定的相对优势后,在WTO体制内适用谈判模式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谈判模式之间的主次和先后关系。本文认为WTO谈判应当以多边协定谈判模式为主,以诸边协定谈判模式为辅,认可前者在反映最广大WTO成员的诉求方面的优越性,仅在全体WTO成员无法实现协商一致的特殊情形下,选择适用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模式,封闭式诸边协定谈判模式再次之,以处理协调WTO体制内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