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演化博弈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策略思考
本文是一篇商务谈判论文,本文在分析相关利益主体冲突以及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为促进善意、高效谈判,分别从监管部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策略选择角度出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1)标准必要专利对于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标准体现着最新技术,代表技术发展趋势,对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推动现代经济的引擎之一,影响着整个产业的发展。当今社会,行业的龙头和核心是标准,标准不仅定义了技术的未来走向,而且确立了行业的领导者和中心力量。掌握了标准,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当标准与专利融合,就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标准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1],在促进行业的互操作性和兼容性,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随着电子、信息通信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日益凸显。对企业而言,标准必要专利代表了企业的发展方向,是获取市场准入、降低产品成本,进而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2]。对于国家而言,标准必要专利是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推动全球技术标准统一的重要工具,不仅促进了全球网络和技术的快速部署,还为国家在国际舞台上谋求技术和经济影响力提供了支撑,展现了深远的商业价值和战略意义。
(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纠纷不断
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和诉讼案件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增多,涉及通信、医药、数据压缩以及建筑等领域,其中通信领域占比80%。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引发的纠纷,其争议核心归根到底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关于专利许可费的确定问题[3]。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涉及的诉讼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专利权人对未经许可的实施者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如华为、诺基亚等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发起针对通信领域专利实施者的多起专利侵权诉讼。一类是未能获得许可的实施者对专利权人提起的反垄断之诉,如戴姆勒、大陆汽车集团等通过向反垄断监管机构投诉权利人构成垄断、向法院提起权利人滥用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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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相关研究综述
1.2.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研究综述
相比于国内,国外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的研究较为成熟,且更加关注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在关于禁令对许可谈判的影响方面,Lemley[5](2007)和Shapiro[6](2010)通过讨价还价理论证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往往通过禁令救济来威胁实施者。Jay Pil Choi[7(]2010)、Gregor Langus等[8(]2013)对此持有相反观点,认为禁令威胁不一定会导致阻碍,因为实施者可以选择接受法院确定的被许可人条款,从而避免禁令。Haksoo Ko[9](2013)和Gupta等[10](2019)提出当一方寻求禁令法院救济时,法院应当考虑谈判方的谈判行为和相关交易成本。在许可费确定方面,Kobayashi等(2022)从公平、合理、非歧视性许可视角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进行了分析[11],Mariniello[12](2011)和Lemley等[13](2013)一致认为,在许可谈判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必须低于纳入技术标准前替代专利的许可费。部分研究立足于监管部门是否干预许可谈判,Hayashi等强调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在许可谈判中具有关键作用[14],Jacob等也同样提出广泛的监管干预具有合理性[15]。国外学者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的研究较广泛,涉及禁令对谈判的影响、谈判中如何确定许可费以及监管部门是否干预谈判等多方面。
反观国内,学者们多从许可协商策略以及冲突解决机制入手。邓志红等(2019)分析了涉及中国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及诉讼的最新进展以及风险[16],为中国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协商过程中提供了参考。多数学者从谈判阶段入手,提出对策建议,于群等(2023)研究了双方自主磋商和诉中协商两个阶段下的协商机制,提出要加强协商过程中谈判行为的认定[17]。类似的,黄武双等(2023)从谈判开始、谈判进行以及谈判僵局阶段对谈判流程进行了详细阐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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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概念
2.1.1标准必要专利
(1)内涵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目前全球没有统一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标准是一系列文件化的协议,其内容包括能持续一致地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定义的详细技术规范或其他精确的指标,以确保材料、产品、方法和服务适于它们的目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规定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通过分析上述定义,标准必要专利实质就是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绝对必要性。缺少这些关键技术,将无法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难以提供贴合市场需求的服务,甚至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因此,掌握并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获得市场认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战略之一。
(2)特征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对于一般专利,若专利权人和潜在实施者在许可协议上难以达成共识,实施者通常可以选择放弃,采用其他替代专利。而对标准必要专利而言,实施者若要实施该技术标准,必须采用该专利,不存在其他替代专利。在发改委认定高通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也特别指出了高通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二,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公共的属性。相较于普通专利而言,普通专利具有私人财产的属性,以垄断获得经济效益的专利一旦被纳入标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就具有了公共利益的属性,成为涉及公共利益且需被广泛使用的公共领域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不仅仅是为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服务于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目标,在促进技术标准普及、激发技术创新、保持市场竞争、推动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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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相关理论基础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博弈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这些理论为后续深入探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博弈过程提供了分析路径。
2.2.1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可追溯到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即那些与企业生存关系密切的个人及组织或团体。1965年,美国学者Anslff最早将该词引入管理学和经济学界。关于利益相关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以弗里曼(1984)为代表,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52]。这个定义不仅包括直接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内部和外部群体,如股东、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还包括那些间接受企业活动影响的更广泛的群体,如社区、政府、竞争对手和媒体[53]。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和应用是多方面的,从企业管理到社会责任的实践再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它在现代商业和组织行为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战略制定和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推动企业在制定战略时考虑到各方的需求和期望,从而实现更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机遇把握[54]。其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企业不再仅仅关注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开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关注环境保护,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负面影响,比如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减少碳排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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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现状及冲突剖析 .................... 17
3.1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现状分析 ............................. 17
3.2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 18
4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利益主体演化博弈模型 .................. 23
4.1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演化博弈模型的假设与构建 ............ 23
4.1.1 模型假设 ............................ 24
4.1.2 参数设置 ................................ 26
5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49
5.1 研究结论 ............................... 49
5.2 对策建议 .................................. 50
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利益主体演化博弈模型
4.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演化博弈模型的假设与构建
为使得本文的假设以及参数设置更符合现实情况,本文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两个典型案例为背景,对假设中涉及的参数进行论述。
(1)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专利劫持案例
高通公司是一家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通过投入大量研发成为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由于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是实现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须实施的专利,无线通信终端的实施者需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开发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产品,与高通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及冲突。无线通信实施者若想参与市场竞争,需从高通公司中获得许可,否则可能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或禁令救济等风险。与高通公司达成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协议是实施者的唯一的选择,但高通在许可谈判中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或要求实施者进行免费反向许可,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取了高额许可费,对其商业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监管部门负有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然反负责监测市场价格的发改委从2009到2013年间不断收到针对高通的举报,但直到2013年底才正式展开调查,这种纵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通公司的气势,严重损害中国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下降,给社会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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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5.1研究结论
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条件下,本文将演化博弈方法运用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中,建立了监管部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演化博弈模型,并进行了仿真模拟。得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良好运行的理想状态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诚信谈判,监管部门对谈判主体的行为进行积极规制,有利于提高许可谈判成功率。然而相关利益主体策略选择以及演化路径不同,需要找到利益平衡点推动理想状态的达成。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建立与仿真模拟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相关利益主体的初始策略选择相互影响。相关利益主体初始概率的不同不会影响模型最终的演化稳定策略,仅在达到演化稳定策略的时间略有差异,三方博弈主体初始合作意愿越强,系统达到稳定状态所需的时间就越短。一方主体策略选择概率的增加会使另外两方策略选择概率增加,反之作用相同,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是实施者,双方初始意愿的提高均能促进诚信谈判,有利于许可协议的达成。此外,根据初值变动对演化结果的影响可知,监管部门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策略行为影响较大,对实施者策略行为的影响较小。
第二,监管部门采取规制策略受到规制成本、自身声誉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的影响显著。与已有学者研究结论相似,本文也发现并验证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具有敏感性,不同之处在于监管成本这一参数对监管部门策略选择的敏感性最强,故若推动监管部门向规制策略方向演化,应首先降低监管部门的规制成本。此外,监管部门对自身声誉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也较为敏感,可以从重视对监管部门形象的正面宣传入手,包括通过法治途径、媒体途径加大宣传。监管部门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其积极监督行为可以有效促进诚信谈判,因此可以在规制成本与社会效益之间进行权衡,在此基础上,可以做出适当让利,通过增大奖惩有效促进谈判主体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