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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研究

时间:2016-09-01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lgg
引    言
 
随着世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互联网的国门几乎同时打开,国外影视文化产品也随之通过各种方式传播到国内。在国人外语水平普遍有限的情况下,网络翻译组织应运而生。网络翻译组织,亦称字幕组,是发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舶来品,起初为动漫爱好者的个体行为。20 世纪 80 年代,发展为民间自发的动漫爱好者松散的社团组织。20 世纪 90 年代 WEB2.0 时代的科技进步使得分享配有英文字幕的日本动画片更加方便快捷,其组织结构也更加完善。由于美国强势输出“普世价值观”的文化产品,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出现了虽脱胎于美国的动漫迷们专做动画片字幕,但涉猎面更丰富、更专业的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翻译组织。 2006 年我国网络翻译组织进入鼎盛时期,受到国内外媒体关注。他们以过人的语言天赋和精湛的字幕制作技术突破语言障碍将国外影视文化作品配上由其自主翻译的中文字幕并通过网络传播,从默默无闻到被《纽约时报》撰文称赞的“打破文化屏蔽的人”的声名鹊起再到被美国电影协会点名入选提供盗版链接网站“黑名单”直至 2014 年 11 月被查封关闭。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属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学界和司法领域中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很大,2002 年到 2016 年在中国知网上关于 “网络版权侵权”的文献有 1633 条,其中对于网络侵权归责有代表性的研究有左婕 2004 年《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认为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1的观点,丛立先 2007 年《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论》认为网络技术服务适用过错责任,网络作品传播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2的观点。作为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特殊主体的网络翻译组织,虽然其一直对外宣扬 “爱好、免费、共享、交流”的类似“互联网文化共产主义” 3的崇高理念,但却被版权人诟病质疑侵权。2002 年到 2016 年在中国知网上关于“字幕组”的文献有 1973 条,而 2014 年和 2015 年的文献数量是所有年份中最多的。可见在人人影视及射手网于 2014 年 11 月被查封之时,各类学术研究文章、各种媒体报道甚至各种网友吐槽与“声援”也达到了空前的热度。绝大多数都对其侵犯国外版权所有者的版权进行了认定,如薛文广的《外文影视字幕组侵权问题研究》1,但对确认侵权后造成的后果如何承担或者说谁能够承担等问题探讨得明显不足。而也有人认为字幕组翻译字幕的行为由于适用合理使用侵权抗辩事由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翻译权的,如吴美燕的《字幕组侵权问题研究》2。可见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具有法律和现实的研究价值。
本文主要以人人(影视)字幕组为网络翻译组织的研究对象(以下简称人人),并主张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而从网络翻译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角度入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说3的角度分析其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分析其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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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中过错的判定
 
我国的影视字幕组自 2000 年开始一路走来而发展成为现在的网络翻译组织,他们通过网络无意而间接地或明知却直接地已经侵犯了并正在侵犯着国外影视工作者及版权所有者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在内的翻译、修改、复制、发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民事权利和利益。网络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特殊情形,而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又属于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网络版权侵权的特殊情形,即特殊情形中的特殊。《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将网络侵权责任归入了“对侵权主体的特殊规定”的相关规则中。之所以归类为特殊,主要有如下原因:其一,网络侵权责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加害人的侵害的主要是非物质形态的民事利益如名誉、隐私、姓名权等抽象人格利益和著作权、商标权等信息财产特性的权利以及网络空间存储的虚拟财产及现实的银行账户等。其二,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特定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1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适用的是一般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这一网络侵权情形中的特殊是否可以适用过错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呢?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2它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3“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更是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4,归责原则需解决的问题是根据什么样的事实状态判定责任的归属,即要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因而在本文研究网络翻译组织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中也处于首要地位。网络翻译组织所侵犯的国外版权所有者的版权属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因民事责任不同而异。而确定网络翻译组织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即为归责原则,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论判定,故而网络翻译组织民事侵权责任应有其特殊归责原则及特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网络翻译组织侵权属于网络版权侵权,学界、司法实务界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很大,现总结如下三种主张: 第一种观点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因有如下两点:其一,网络版权为无形财产,不能采用占有或通过以向行政机关登记的公示方式宣告其权利而明确权利,从而积极有效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只能被动的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才能予以保护及填补损失。还有版权自身受地域和保护时限等限制,特别是在网络上侵犯版权极易做到,而客观上对于国外版权所有者有时根本找不到或即使找到也无法确定侵权者的身份及财产信息,这时再要求确定侵权人主观过错未免强人所难。其二,受到西方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 协议)所使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归责原则的影响,以达到鼓励文化创新并对知识产权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和遏制打击一切侵犯网络版权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是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一观点认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之外的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均应适用。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不在法律明文规定之中,当然要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以《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适用的就是一般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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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中加害行为的判定 ......... 10 
(一)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 10 
(二)加害行为的表现 ......... 15 
三、  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 21 
(一)损害后果的表现 ......... 21 
(二)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 ........ 23 
四、  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 25 
(一)合理使用 ....... 25 
(二)法定许可 ....... 27 
(三)避风港原则 .......... 28 
(四)其他抗辩事由 ...... 29 
 
四、 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提出来的,所以也称为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在法国民法当中抗辩事由是指否认过错的理由;而在德国民法当中,行为的违法性是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的存在证明行为没有违法性,因而可称为违法阻却事由。我国民法没有对抗辩事由的性质做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对抗并阻碍侵权责任成立的法律事实的做法。从以上概念分析可知,抗辩事由成立需具备对抗权利人主张的对抗性和客观存在性。因而,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应为侵犯国外版权所有者版权侵权指控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并且对抗国外版权所有者的理由证据应具有客观真实性。 版权保护制度的目的应是促进知识发展、保护创造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留。公共利益保留就要限制权利滥用,在《著作权法》中即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两项传统著作权抗辩事由几乎受到致命打击。而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属于网络著作权抗辩事由,在网络环境下,其是否还能够适用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智力创作与文化发展。但创作一旦完成就要投入社会使用即有偿或者无偿地分享给大众,没有使用就没有著作权。从 1709 年世界首部著作权法诞生至今我们可以看到作为私权的著作权的发展既是著作权的扩张过程,其扩张过程正是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大众分享信息和知识这一更广泛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反映。目前国外版权所有者权利保护日益扩张趋势加剧,与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理念冲突。具体到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这一特殊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而言,需要立法者平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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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遵循概念、关系和实际问题研究路径,通过学说分析、实践状况和建议等三个方面全方位探究网络翻译组织版权侵权责任及抗辩事由的法学意义。文中探讨了最为国外版权所有者关心但却是以往研究成果中关注不够的问题。通过确定网络翻译组织特殊民事主体身份,试图解决一直以来网络上加了字幕的盗版国外影视作品随处可见,但国外版权所有者却无法找到并进一步确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而运用传统版权时代的直接侵权规则及赔偿规则维权的问题。 进而深刻分析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这一特殊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和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这一特殊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及在此归责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侵权责任构成及抗辩事由。并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定范围是由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更确切的说,是由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而决定的1根本属性建议放宽部分作品的版权保护限制。 在射手与人人们“断舍离”两年后的今日,人人们等我国网络翻译组织改头换面后还在,总体看来人们对于版权的意识和标准也是在逐渐变化。不管你接受与否,这些都是社会各方博弈的结果,世界在变化,中国在进步,字幕组等网络翻译组织也在改变。对于网络翻译组织未经授权翻译国外影视作品字幕及公开传播侵权的问题,我们不应该用非黑即白的标准判断,大而言之对于包含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更不能坚持非黑即白的价值判断。 在现行法律体系和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小字幕及制作字幕的网络翻译组织就尴尬地处于黑白光谱之间的灰色地带,但还应该允许有更长更多的光谱存在。在中国的司法发展史和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上,人人影视等网络翻译组织和快播等视频点播网站们已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虽然这一笔多被质疑和诟病,但可以预见必将影响整个中国司法和知识产权发展进程。时至今日,各方都在呼吁的放宽版权保护限制,始终也没有开始。希望关闭人人影视们和公开审理并视频直播快播们这样的司法实例能成为一个导火线,能够在合理利用与保护版权之间找到更好的利益平衡点及法律平衡点或立法技巧,最终能够加快适合中国文化与经济发展与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保护等法律的修订进程,以期裨益与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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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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