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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性研究

时间:2016-07-11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lgg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一直以来,权益保护是金融、经济、管理等多个学科的研究重点,而权益保护的关注点在投资者保护。事实上,在我国股权结构较独特、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等特殊制度背景下(江伟、沈艺峰,2005;肖作平、廖理,2007),受制于资本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有限理性,我们往往忽视了关系到公司整体发展的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只能在公司盈利时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在公司亏损或者破产时却承担最主要的损失。在我国复杂的背景下,债权人如何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管理层和股东(即“内部人”)侵占,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话题。 1993 年,全国人大在修订版《会计法》的《会计监督》一章中已有了内部控制概念的萌芽,到如今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可见,政府及监管部门已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企业及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着手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本文自然而然将内部控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联系起来,试图寻求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形成一个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过去学者研究表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关于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利益,历来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甚至相悖。本文分别从债权人的自我保护和管理层对债权人的自发性保护两方面出发,试想通过经验数据来研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能否对债权人利益发挥保护作用。同时,对比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两种不同机制在债权人保护的有效性,以期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保护债权人有效建议等方面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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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基本框架与创新
本文分为六章,具体框架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从相关的制度背景出发,内部控制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五部委又出台了新政策,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会不会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呢。本章概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思路与方法以及基本框架和创新之处。 第二章是制度背景。首先明确了相关的定义,其次对内部控制在我国的发展做了一个简单概述,最后对比过去学者研究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为寻求新途径做铺垫。 第三章是文献综述。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所有权理论以及审计理论三个视角总结过去学者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 第四章是理论基础。本文研究的主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所有权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基于这四个理论基础,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五章是实证检验与分析。首先,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本章提出五个假设;其次,介绍了样本的来源、数据的选取、变量的设计以及模型的构建;最后利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验证假设。 第六章是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和数据分析结果,总结本文的观点,提出政策建议,最后陈述本文的局限性和未来可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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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度背景 
 
2.1  相关定义界定
关于债权人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上的债权人包括了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所有对象,而狭义的债权人仅包括为企业提供借款或者购买了企业债券的外部人(方忱,2011)。本文所指的债权人为后者,即狭义的债权人。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债权人。 所谓债权人保护,从债务人角度而言,就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按照契约规定及时还本付息。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实施,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考虑。就债权人本身而言,事前可通过制定完备的债务契约条件来约束债务人,并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市场信息调研等来监督管理层,事后依据合同以及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寻求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从管理层角度出发,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借款发生之前、之中、之后均重视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资产替代、投资不足等行为,遵守债务契约条件,合理利用资金。关于“内部”的含义,韦伯字典里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某事物的范围之内或表面”,其二是“与某个组织的机构相关”。对“内部”的定义,其实就是对内部控制范围的界定,对内部控制范围的界定就是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就是对企业内外交易成本范围的界定。由此而来,企业的内部控制范围远远超过了企业的物理范围,也不限于企业的法律边界里,“内部”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一致,还会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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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诸侯割据”的状态,很多部门都积极参与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先后颁布了许多关于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具体见表2-1)。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学习和探索阶段(1949-2005),第二个阶段为发展与创新阶段(2006-至今)。 在学习与探索阶段,从内部控制的内涵与目标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会计法》对内部控制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仅限于会计控制层面,并未形成一个内部控制体系框架的概念;其二内部控制的内涵和目标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都是针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设定的,从整体上看,缺乏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综合的内部控制概念体系;三是内部控制的定位参差不齐,有的是会计控制,有的是内部控制,有的是风险控制,总体上定位比较低,也没有形成一个大家都认可和接受的定位;其四是关于内部控制的内涵和目标,借鉴了 COSO内部控制框架,同时结合了本行业特色。 内部控制的原则方面,这一阶段确定了内部控制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并已形成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虽然各自已经形成了一些体系,也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各部门的法规之间以及同一部门的前后法规之间还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还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 从内部控制的内容与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部控制的内容范围日渐丰富,不仅包括会计控制,也涉及到风险管理和管理控制,最大的特色就是行业特征明显;二是中国的内部控制结构不尽相同,大体分为实务型、框架结构型和框架与实务相结合型,即中国并未形成统一的内部控制框架;三是在构成要素和结构上,基本上都与 COSO 内部控制框架的结构和要素类似,但具体内容又存在一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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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献综述 .... 14 
3.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 14 
3.2  基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理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 14 
3.3  审计视角下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 15 
3.4  文献述评 ........ 16 
4  理论基础 ........... 18 
4.1  委托代理理论 ........ 18 
4.2  企业所有权理论 .... 18 
4.3  信号传递理论 ........ 19 
4.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0 
5  实证检验与分析 ....... 21 
5.1  研究假设 ........ 21 
5.2  实证研究设计与样本 .... 24 
5.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28 
5.4  稳健性检验 .... 37 
 
5  实证检验与分析  
 
5.1  研究假设
委托代理理论明确了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两者冲突的根源是债权人没有直接参与到债权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只是根据合同约定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而一旦经营者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主要的经济后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想解决此类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方面是事先制定好完备的债务契约。债权人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过往信用信息以及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等对债务人进行分析和评判,并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将不同类型债务人划分开来。在进行借款合同中制定相应宽紧的契约限制来约束债务人的行为,减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信息不对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务合同中的限制条款主要包括利率条件、债务期限结构限制、债务规模、担保物要求以及提前收回贷款约束等等(李晓慧、杨子萱,2012)。另一方面是事后对债务人有效的监督。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而不是决定)到公司的某些决策,以便实时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签订的契约约束自己的投资行为,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以上两个途径均需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实施,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企业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真实、及时、有效的向外界传递企业的信息。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债权人甄别企业是否遵循双方制定的债务契约,也有利于债权人的监督。因此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特别是经过审计师鉴证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之一。 内部控制具有信号传递的功能,能够向外界传递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经营合规、高效的信号。因此,本文认为内部控制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债务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信息;债权人能够根据真实可靠的企业信息,来制定事前的债务契约及进行事后的有效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债权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对债权人形成保护。据此提出假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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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可知,内部控制能够对债权人形成保护,说明内部控制在债务契约形成的过程中,包括决定是否新增债务资本、债务资本成本、债务期限等方面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1)从债权人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高水平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保护,并通过新增债务资本、债务资本成本、债务期限等债务契约特征表现出来。 (2)从管理层对债权人自发性保护角度出发,高水平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明显的避免股东与管理者合谋、占用债权人资金的行为。通过能够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经营合规高效的机制——内部控制,债权人能够实现利益的保护。 (3)相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质量能够通过信号传递更显著的影响债务契约条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说明了内部控制比公司治理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更有效。由于债权人无法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过程,但通过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自愿披露的评价报告来获取有关上市公司真实、可靠、完整的信息,监督企业的经营发展,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可知,首先,本文是站在债权人视角来研究内部控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打破了过去集中于投资者或中小股东的研究局限,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其次,关于债权人保护,本文从债权人自我保护和管理层对债权人的自发性保护两个对立的角度来研究内部控制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性,思路比较新颖。最后,本文通过对比内部控制和公司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效中得出,内部控制在债权人保护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强化了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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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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