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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调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5-11-03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lgg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
2013 年 11 月,北大荒等 4 家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遭证监会立案调查。[1]通源能源公司也因公司内部监管存在一定问题,信息披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要求公司应当在 2013 年 12 月 25 日前,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2]此外,还有很多上市公司中同样出现了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财务造假以及关联交易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市公司这些频频出现的问题都凸显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不足,公司治理不完善。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平衡股东、董事、高管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以求为公司以及股东创造最大的利益。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3]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管人员拥有很大的权力都可能因其自身的道德风险,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这就需要设置一种监督机制来对其权力进行制约。所以,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是一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监督的现状。我国 1993 年《公司法》规定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强调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等问题,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在 2005 年《公司法》修改中一定程度的强化了监事会职权。同时正式确立独立董事制度,试图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以及高管人员的监管。由此我国上市公司形成了两种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的现状,但《公司法》中对二者的监督职权并没有划分,只是在原有监事会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基础上简单地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在之后的监督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职权冲突等问题。随着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十余年的运行,我们发现实际上其发挥的监督作用很是有限,实践中经常出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相互推诿的现象,致使公司监管成本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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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的意义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问题,学者专家们一直关注于监事会监督或是独立董事监督,很少或者没有人研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调监督。而在法律制度上,《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共同监督,这是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实践相配合产生的。英美国家是通过在董事会内部设立独立董事来行使监督职能,而大陆法系国家在董事会之外设置监事会制度来进行公司的内部监督。不同的内部监督是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产生的,国外的内部监督理论我们可以借鉴,但是直接套用不一定就能够解决我国的所有问题。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现状,需要在理论上进行不断的研究,进而指导监督实践。这种协调机制的构建不仅弥补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理论空白,在理论上分析了如何解决监督实效的问题,还可以更好地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促进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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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法律协调机制的理论分析


一、 法律协调机制概述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是在现代公司不断发展中用以平衡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最初的公司制度确立时,公司股东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自己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自然也监督公司业务。但是这些企业的规模、责任和寿命很大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某种事项需要更多的资本以及更大的公司规模支持时,由此投资者自身需要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人们会自发地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来实现经营目标和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18]。此后,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公司经营范围与地点也在不断扩大,而公司的股东自身由于专业知识以及精力的有限性,无法面面俱到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样就导致股东的公司经营权授权给了管理人员,委托管理者负责公司事务,为其创造收益。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其职责就是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其自身也有一定的利益追求。这两种利益并不是一致的,所以代理人在经营管理中必然会为牟利而损害股东权益。就像波顿曾说过,CEO 们是很贪婪的,这种贪欲不仅最终会摧毁公司,还会使他们自己深陷牢狱。此外,在现代社会虽然加强了对企业的外部监督,设计了很多完善的外部监督制度,但也无法根除经营者内在本性滋生出的道德风险。故需要在公司中设立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以及股东利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内部监督机制都是为防止这种道德风险的产生而设计的。通过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阐述,可以看出由于各地股权结构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针对的问题也不是一样的,采取的解决途径当然也是不一致的。所以不同的监督模式在特定的背景下,都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是为了防止经营管理者道德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终极目标而产生的,这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法律协调机制提供了基础。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是上市公司良好运行的保障,而我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没有建立一种协调的合作关系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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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协调机制构建的合理性
现代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给公司带来效率的同时也隐含了一定的道德风险,所以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监事会的产生是与其本国的股权结构非常集中,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需要依赖监事会来平衡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证券资本市场发达,形成了有效的控制权市场,加之经理人市场保障着管理者的更替,这样就对公司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在其公司治理结构中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业务执行。由于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容易使公司形成内部人控制问题,需要独立的机关来监督,英美国家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所以它与监事会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并且各自发挥的不同的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同时存在是必要的。此外,由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劣,并存监督能够很好地利用它们各自的优势。故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有效运行需要进行一定的协调,才能更好地抑制管理者的机会主义以及控制股东的利益输送,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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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法律制度..........23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的有效性不明确........23
(一)德国决策与监督一体化的监事会监督.......23
(二)美国董事会内设的独立董事监督........24
(三)日本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自由选择式的监督......25
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的融合性......26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31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现行规定.......31
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调中存在的问题.....34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法律协调......39
一、构建监督协调机制.........39
二、构建职能协调机制.........41
三、构建信息沟通协调机制........44
四、构建责任协调机制.........45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 构建监督协调机制
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是依据不同的历史背景而设立的,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的监事会还是英美法系独立董事都是作为监督机制而建立,以此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运行的安全和效率。但我国是在原有监事会监督的基础上引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引入我国上市公司以来并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职能,而是充担着咨询专家的角色。这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来弥补监事会监督失灵的目的背道而驰。究其根本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关系不明确,法律没有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规定,并且对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没有规定,仅仅是授权国务院来加以规定。这种法律效力位阶上的不对等必然会影响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所以在构建协调机制时首先需要规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机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要加以明确规定,进而通过相互评价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进行监督的协调,切实保障监督功能的实现。故构建监督协调机制不仅要在法律上明确独立董事监督者的地位,还要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调监督地位进行界定,并在法律上规定独立董事的具体职权。法律要明确独立董事是与监事会同为监督机关而存在的,并且它们在监督中是协作监督的关系,依据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利用各自的监督优势,有效地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全过程地、专业性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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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市公司监督机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最适合本国上市公司实际运作情形的监督机制才是最有用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共同监督的现状,目前最需要的是协调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充分发挥我国监督机制的功能,防止重复监督或者无人监督。并且通过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分析,二者虽然产生于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互补性的,只要协调好会很好的改善我国目前监督的困境。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调监督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二者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分别从上市公司监督协调、职能协调、沟通协调以及责任协调方面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协调机制。公司治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想彻底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尤其是内部监督问题,仅仅是依靠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这两个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两个制度本身的运行还是需要整个大环境的,如股权结构以及产权问题。故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待于所有公司法学者共同探索。由于本人知识的浅薄,以上论文难免会有疏漏以及不足之处,望各位老师以及专家评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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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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