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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严格责任的适用界限研究

时间:2015-01-25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admin
第一章商法严格责任理念的内涵
 
第一节严格责任理念的提出​
法律理念本属于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主要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体现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最高价值的信念。在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理念的界定大多超越了诸如“正义”、“自由”等西方主流理论,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可以涵括法律原理、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等丰富内涵的抽象概念。通过这种泛化的界定,法律理念己成为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不过对泛化的“法律理念”概念的使用,仍应作必要限定,使其内涵不至于过于模糊。如果该概念发展成为一个可以无所不包的概念,则其可以涵盖法律的理想、信念、精神、价值、方法论等概念的特殊价值也就丧失殆尽了。因此在商法研究与法律实践中,不妨将法律理念作为可以涵括上述基本概念的内涵的抽象概念使用,但其内涵也必须与上述基本概念密切相关,而不宜将其内涵过于泛化。①部门法为适应专业化分工的实践需要,也日益在各自内部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理念。商法是适应商业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发展而产生,它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时,虽然要以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但也形成了适应商事交易日益专业、频繁、风险聚集等特点的特有的原理和原则。所以商法在现代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的条件下,具有其鲜明的一系列指导商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理念。②严格责任理念就是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成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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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严格责任诸家学说及评析
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严格责任的定义如下:严格责任不依赖于实际加害人的过失或故意,但以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义务为基础,严格责任常适用于高度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件。也称为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②严格责任的概念主要在英美侵权法意义上使用,我国民法学者主要在民法领域的责任认定和归责原则上使用,而商法学者一直对严格责任有不同的见解。
喻胜云曾经对商事严格责任作过系统的梳理,在学理上主要有以下论述:一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现代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大且繁杂,但主要依靠少数人负责,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则可能危及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商法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二是指对从事商事交易的人设定更为严格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则。三是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四是指商法领域中,传统民法尊崇的个人责任和补充责任转化为各种形式的加重责任,连带责任和严格责任,成为商事责任的典型形式。五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六是指对于交易双方之当事人,分别课以特别严格之​责任,如若不然,势将妨害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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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严格责任理念存在的价值
 
第一节满足经济活动的内在需求
一、民法与商法价值理念区分
以经济基础着手讨论严格责任理念,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避不开的话题,无论坚守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模式,我们的落脚点总是要能解决现实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再完美的立法模式也是海市蜃楼。民法和商法同样属于私法,但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差异是两者在价值理念上的区分。价值理念上的差异性是导致民法与商法在基本原则、制度构成、理论结构、调整作用等方面相互区别的根源。
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基本全部涉及自然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在生产中人与人形成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平等和公平。民法专属于调整商品经济时代平等主体之间简单的财产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带有一定的伦理性,甚至有宗教色彩。公平、平等的理念体现于民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民法规定的始终,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体现了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
​保障营利是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个人主义私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无所顾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非常自利和非常聪明的人设置的。这种个人主义法律规范接受者的典型是按照商人的形象刻画的,而商人的本性则决定了他唯利是图、精于计算一一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毫不夸张地说,个人主义私法的特点就在于将每个人都视为商人——甚至工人也是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事实上,商贸的需要产生了个人主义的私法。②以至于马克思认为,资本来到世界上,从头到脚每一个汗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和肮脏的东西。商主体注重的是将资本配置到最能产生效益的领域,计算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收益的比率。并不是说商法不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只是这些价值蕴含在追求营利的过程之中,因此商法能实现的只是相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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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映风险社会人类对安全的追求
一、风险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
现代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多种便利,与此同时,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现在处在一个风险无处不在的时代。谁也逃不掉现代工业文明塑造的环境,而且风险已经幵始转化为现实的威胁,我们已经真切的尝到到各种恶果。自工业文明幵始之后,出现无法控制的海洋石油泄漏,严重影响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群体性的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频繁发生的工业事故等无法避免的问题,这对我们人类已经敲响了警钟。
进入20世纪后,商事活动的面貌较之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商事活动的数额和范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市场的形成而大大增加,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则使传统商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同时也埋下了危机的伏笔。商业活动再也不单纯是商人阶级谋求个人财富的手段和工具,而是与社会各层面紧密相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基础的关键成分。加之市场经济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商事活动不稳定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冲击和震荡不容低估。30年代的大危机、70年代后期的滞涨、90年代末的金融风暴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人们,安全交易才是长久发展之道。②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任何商事交易都不过是无数的其他商人之间交易链上的一环。这个交易链上任何环节出现了一个障碍,都会接着使整个交易链发生连续的震荡。因此,面对这种影响广泛的障碍,法律交往的安全就成为商业上生死​攸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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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严格责任的适用界限.............16
第一节从商主体的视角论严格责任.............16
一、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冲突 ................16
第四章严格责任理念引起合同法适用之反思.................24
第一节关于沉默制度作为法律推定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24​
 
第四章严格责任理念引起合同法适用之反思
 
​第一节关于沉默制度作为法律推定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一、更严的法律推定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釆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有两种表示形式,一种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种是其他方式,默示就属于其中之一。关于默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意思表示的才可以认定。由于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是民商合一,合同法的规定在商事和民事合同中统一适用。在民法中,沉默作为未作出反应的行为,基本上不具有意思表示之效果。由于商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理应对其行为负担较之一般民事行为实施主体更加严格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在商行为之意思表示中,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更广泛地得到确认,从而有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率与效益。?在民事合同中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是例外,但是在商事合同中要尽量把沉默作为承诺的一种,否则有违背商法价值追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在商事合同实践中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推定沉默是商事交易的习惯性承诺,从而提高商事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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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商法严格责任理念的提出比较新颖,此理念并不是为了强调商法的独立而特意造出,其实更应该说是对商事实践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精神和灵魂。国内只有少数商法学者主张将严格责任上升到理念的高度研究,这和我国民法与商法的“暧昧”关系不可分离。在我国缺少商法通则的现实商事立法模式中,商法更多的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事单行法在短时间内可以满足商事实践的需要,但从长远来看,各个单行法内容因为缺少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可能发生冲突。毕竟在成文法国家,司法系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能力非常有限,而商法通则的制定就成为解决冲突的必然。如果在商法通则中把严格责任理念贯穿于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具体制度中,则有益于我们理清商法和民法的纠结关系,为商法严格责任正名,从而建立商法自己的理论体系。​
本文借鉴商法学界关于严格责任理念研究比较深入的几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以严格责任理念的内涵,必然性和适用条件三个角度来解读,结合我国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对比域外商事立法,为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商事审判提供有益思路。在这样的研究思路下,最终的落脚点是在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基础上,让商事审判在尊重既有合同法规定的同时更能凸显商法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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