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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时间:2022-12-10 来源:www.51mbalunwen.com作者:vicky
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本文以2013-2020年中国沪深A股商业类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非国有董事的董事会投票行为(具体指投非赞成票行为)代理其治理积极性,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及其影响路径和形成机理,以及治理权力特征和外部治理机制对基本关系的调节效应。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国有企业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柱力量,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不仅是国有企业的首要职责,更是评价其工作优劣的要点所在(祁怀锦等,2018;戚聿东和张任之,2019)[1][2]。但是,由于国有产权性质的先天特征以及政治关联的诸多影响,中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并且高管“半市场化、半行政化”的特征产生了较强的内部人控制(Laffont&Tirole,1993;刘汉民等,2018)[3][4],而国有股“一股独大”也引发了各类委托代理问题,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还具有相当数量的非经济目标和非市场化机制,需要履行种类多样、规模较大的社会责任(白重恩等,2006)[5],不仅导致国有企业资源配置低效,而且不利于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持续推进的国有企业改革是破局的关键,“放权让利”、“两权分离”、“制度创新”、“国资发展”等时期均将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改革目标,并且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进一步成为央企负责人的关键考核指标,进一步地,相较于上述时期,新时代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更是将资产保值增值确立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楚序平,2014;毛新述,2020)[6][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工作,是提高国有经济活力和控制力的有效途径,要在推进改革进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探究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具有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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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国有股东除了能够基于其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表决权而形成影响力外,还能够通过委派董事在董事会层面参与决策、实现制衡来发挥作用,并且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Baldenius et al.,2014)[8],董事能够通过了解信息和参与管理而享有实质控制权(Fama&Jensen,1983;Schwartz-Ziv&Weisbach,2013)[9][10],因此,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派董事并发挥决策与监督职能已经成为非国有股东参与混改国有企业治理的重要形式。
1.2核心概念界定
1.2.1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
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的指向对象为非国有董事,指明状态为董事的治理积极性。因此,要准确理解本文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的具体内涵,就需要从非国有董事以及董事治理积极性两方面进行核心概念的解析。
(1)非国有董事
本文所述的非国有董事是指混改国企中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的董事,要准确理解前述概念界定,就需要明确公司中董事与股东的关系以及非国有董事的具体认定依据。
首先,关于董事与股东的关系。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一组要素通过契约方式组合而形成并存在的。股东以契约方式将公司控制权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则继续以契约方式将公司的日常经营权委托给经理层,从而建立了多重委托代理关系(Fama&Jensen,1983)[9],并且根据中国《公司法》解释,股东大会拥有选举、撤销及更换董事的权力。因此,董事会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股东权力代理机构。可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董事接受股东的委托,负责执行股东决议,对股东负责(Jensen&Meckling,1976;Baldenius et al.,2014)[49][8],换言之,由于董事是股东的代表,因而董事“用手投票”的权力来自其背后的真实股东(Schwartz-Ziv&Weisbach,2013)[10]。基于上述分析,董事与其背后股东具有紧密联系,股东的目标函数和收益偏好将会对其委派董事的治理行为产生直接影响(Aghion et al.,2013;汪平等,2015)[33][34],因此,非国有董事既要为非国有股东服务,也要受到非国有股东的约束。
然后,关于非国有董事的具体认定依据。本文所述的非国有董事是指混改国企中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的董事,即通过其来源(是否由非国有股东委派)来进行认定,其具体认定依据为:先对混改国企中的非国有股东进行甄别,划分为非国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两类,在此基础上,如果混改国企董事会中的某一董事在该企业的非国有法人股东单位履职,则认定该董事由非国有法人股东单位委派,即为非国有董事;如果混改国企董事会中的某一董事为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则认定该董事由自然人股东“自我委派”,也为非国有董事。此外,如果混改国企董事会发生换届情况,会导致董事会在某一时点存在前后两届董事的任职情况,从而造成董事会规模和构成的变化,此时,为了保持非国有董事认定的稳定性和一贯性,本文只统计换届后的董事会成员。
第2章文献综述
2.1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研究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往文献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依据本文研究主题,现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梳理:内外部治理视角下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混合所有制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
2.1.1内外部治理视角下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往文献探讨了影响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外部治理因素,研究结论有:
(1)内部因素
其一,企业制度与治理结构。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和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了代理主体的模糊和失效(徐传谌和孟繁颖,2007)[77],公民所有者无法履行其所有者职能,缺乏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张家贞等,2008)[78];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缺乏竞争性,除表现在国有企业由于受到政府的恩惠而享有某种垄断地位外,还表现在国有企业由于仍然替政府承担着一部分社会性职能而缺乏平等竞争的能力(张凤林,1999)[79],国有企业具有多重目标,存在相当数量的非市场机制及与社会性负担(戚聿东和张任之,2019;楚序平,2014;)[2][6],这进一步阻碍了其独立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国有企业拥有隐性担保和政府保护,具有预算软约束和“自生能力”的问题(罗喜英和刘伟,2019;Dong et al.,2014;邵学峰和孟繁颖,2007)[80][81][82],无法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已有文献认为,形成剩余提取、权力制衡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周志华,2016)[8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Sun&Tong,2003;郑志刚等,2012;刘汉民等,2018)[84][85][4]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且在门限值内第一大股东股权规模扩大能够提升资产保值增值水平(李校红和郭檬楠,2020)[86],与此同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中间架构,提高国有企业境内母公司治理水平,推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有利于境外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周煊等,2012)[87]。此外,陈仕华和卢昌崇(2014)[88]认为国有企业党组织能够抑制国有资产流失。
其二,会计与内部审计。已有文献认为,企业违反财务制度、不正当的会计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王景升,1998;张日刚,2000)[89][90],国有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有助于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伍中信,1997;周志华,2016;张晓文和李红娟,2016)[91][83][92],并且强化财务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制度,使财务管理从被动应付和机械算账变为超前控制和科学理财(杨丽萍等,1999;周煊,2019)[93][94],科学界定关联方、会计计量属性以及完善无形资产、合并报表的规定(杨卫武和李瑶亭,2007)[95]均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Kibet,2008;Radasi et al.,2015)[96][97],能够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白重恩等,2006;Prawitt et al.,2009)[5][98],抑制管理层的不当行为(Ege,2015)[99],最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交易不规范、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失准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施松青和叶笃银,1999;王冀宁和刘玉灿,2006;王国兵,2007;周志华,2016;张梦雯和李继峰,2017)[100][101][102][83][103]。
2.2非国有股东参与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往文献从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维度出发进行了丰富考察,研究结论有:
2.2.1股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单维度下的研究
不同股东由于分别具有不同的治理行为及经济资源,从而其对企业的影响不同(汪平等,2015;Aghion et al.,2013;Laffont&Tirole,1993;Boateng&Huang,2017)[34][50][3][145],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下非国有股东持有股份进入国有企业会带来诸多影响。现有研究大部分聚焦于股权结构单维度下非国有股东参与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部分研究则探讨了控制权结构单维度下非国有股东参与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
(1)股权结构单维度下非国有股东参与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
其一,非国有大股东对混改国企的影响。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非国有大股东不仅能够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管理层薪酬业绩敏感性来降低国有企业超额雇员(耿云江和马影,2020)[24],同时还会减少企业选择本地小所的几率,并且其相对力量越强,其治理效应发挥得越充分,对国有企业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越明显(马勇等,2019)[23],进一步地,其集中度和制衡度对绩效具有双重门限影响(刘诚达,2019)[146]。王美英等(2020)[147]分析认为在国企混改进程中随着多个大股东进入,对国有企业高管的制约效果越好,推动国有企业提高风险承担水平,并且该治理效应随其他大股东监督能力的增强而愈显著。李明敏等(2020)[148]则发现异质股东股权对国有企业混改绩效只存在制衡作用,而异质股东非财务控制权除存在制衡作用外,还存在协同作用。
其二,非国有股东持股与股权混合度对混改国企的影响。推进非国有资本深度参与国企混改和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营造内外部良好创新环境,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钱红光和刘岩,2019;杨萱,2019;周志强和李舜,2020)[28][29][149]。一方面,现有研究探讨了非国有股东持股对混改国企的线性影响。股权混合度水平与国有企业冗余雇员为负向关系,并且在央企更为明显(冯埃生,2016)[25]。股权多元化不仅增强了股权激励抑制内部人防御行为的效率,这种效应在非国有股比例较高的国有企业中更强(杨志强等,2016)[150],也有利于减轻融资约束(庞廷云等,2019)[151],还能够提高企业创新水平与创新效率,从而产生价值提升效应,并且地方所属、政府放权意愿强以及竞争性行业企业,该促进效应更显著(朱磊等,2019)[152],进一步地,无论从混合深度还是混合广度来说,股权混合均能够显著提高国有企业创新绩效(张斌等,2019)[153]。
第3章制度背景、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44
3.1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背景..........................44
3.1.1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程概述.............................44
3.1.2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显著特点.........................48
第4章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62
4.1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62
4.2研究设计...................................65
4.2.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65
4.2.2变量定义..............................66
第5章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治理权力特征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91
5.1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91
5.1.1治理权力基础对基本关系的调节效应.................................91
5.1.2治理权力配置对基本关系的调节效应...........................93
第6章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外部治理机制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6.1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6.1.1国资监管对基本关系的调节效应
国资监管是国有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于产权关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Jonathan&Koppell,2007)[282]。在相当长时期,国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管,而在新时代背景下,国资监管向以管资本为主进行转变,这将从以下两方面影响非国有董事“用手投票”的治理效应:
一方面,当前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能够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转变,有利于明晰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规范出资人主体资格,提升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本运作的能力(赵斯昕,2020;徐文进,2020)[214][213],进而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落实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此时,混改国企的董事会决策将主要以经济目标和效益最大化展开,强化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和自我负责,确立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吴秋生和独正元,2019)[16],从而增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效果,减轻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和非市场化机制对非国有股东及其委派董事的限制,为非国有股东及其委派董事积极参与混改国有企业治理创造较大空间,提高了非国有董事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最终增强“用手投票”的资产保值增值效应。另一方面,当前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能够对非国有董事积极参与混改国有企业治理形成激励。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侧重于业务经营,具有行政化管理倾向(郑志刚,2015)[306],不利于增强国有企业自主性,而当前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着力于资本运营,其去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并对非国有股东及其委派董事参与混改国有企业治理形成激励效应,提升非国有资本参与混改、非国有董事参与治理的意愿。因此,从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向当前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转变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缓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的同时(卜君和孙光国,2021)[218],也放大了非国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所发出的差异化、市场化、专业化声音,有效监督与修正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和决策行为,最终增强“用手投票”的资产保值增值效应。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相较于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当前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更能强化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
企业管理论文参考
第7章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7.1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3-2020年中国沪深A股商业类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非国有董事的董事会投票行为(具体指投非赞成票行为)代理其治理积极性,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及其影响路径和形成机理,以及治理权力特征和外部治理机制对基本关系的调节效应。研究发现:
(1)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的提高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即非国有董事通过“用手投票”积极参与混改国有企业治理,能够使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充分落实,并凸显了董事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起到的自动纠错功能,从而有效缓解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产权性质的先天特征以及政治关联而产生的诸多影响,最终推动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实现。并且,非国有董事通过“用手投票”积极参与混改国有企业治理能够通过降低管理费用率、提高年度股票周转率和提高投资效率来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即减轻代理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和提升决策有效性是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影响路径。上述研究结论通过多项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进一步地,从公司层面投资者保护视角分析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形成机理发现,公司层面投资者保护弱化了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即公司层面投资者保护水平越低,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的国资保值增值效应越显著,说明非国有董事投票行为是理性的,可以在公司层面投资者保护不足时起到替代作用,从而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2)通过回答非国有董事治理权力从何而来、如何规划以及是何表现等三个问题,从治理权力基础、治理权力配置以及治理权力协同等三方面科学系统地刻画了治理权力特征。其一,治理权力基础对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能够产生显著的调节效应,随着股权混合度的增加,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会强化;随着控制权制衡度的增加,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会强化。其二,治理权力配置对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能够产生显著的调节效应,随着配置集中度的提高,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会强化;随着配置对等度的提高,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会强化。其三,治理权力协同对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与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能够产生显著的调节效应,相较于不具有内部协同性,具有内部协同性会强化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相较于不具有外部协同性,具有外部协同性会强化非国有董事治理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效应。上述研究结论通过多项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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